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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播至FB(另開新視窗) (另開新視窗)推播至twitter (另開新視窗)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113/5/4
姓名 葉*軒
E-MAIL handsomeryan831128@*********
申訴日期 109/8/21 15:4
申訴主題 托運行李遭刁難
申訴內容 昨日7/20晚間八點搭乘立榮航空從澎湖機場飛往松山機場,在上飛機前10分鐘被廣播說托運行李有問題,工作人員說行李內部的電棒捲含有鉛酸電池要求我立即丟棄,但是我搭乘飛機20幾年了第一次聽到說電棒捲內含有鉛酸電池,而且回來後我也有上網查詢,一般來說鉛酸電池多應用於汽車電瓶上,因此電棒捲內的電池並非使鉛酸用鉛酸電池,但是因為當下我剩下不到幾分鐘的時間我的航班就要起飛了,因此我只能被迫的簽下放棄合約,但是我認為這樣的處理方法有點像是在威脅乘客,使我們完全沒有緩衝時間來解決,同時我也認為造成我的財產的損失
網站回覆 您好,來信敬悉。有關臺端反映事項經轉請航警局馬公分駐所查處回復說明如下:
1、依據最新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危險物品處理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 DGR)及交通部民航局規定,隨身、手提或託運行李中嚴格禁止攜帶下列物品上機以維護飛航安全:第8類:腐蝕性物質(例如:強酸、強鹼、水銀和鉛酸電池等)
2、另鉛酸電池並非臺端所述僅應用於汽車電瓶,部分廠牌隨身小物品例如:小風扇、充電式LED燈、手電筒及電蚊拍亦含有鉛酸電池,合先敘明。
3、臺端於109年8月20日約20時許搭乘立榮航空飛往松山,於辦理託運行李安檢時,經航警所安檢員以X光掃描發現託運行李內之電捲棒含有鉛酸電池,該物品不得以託運或手提方式上機,安檢員請當事人取出不得託運,執勤過程並無違誤。
4、另安檢員依規定請臺端簽名之內容係「航警局安檢線檢出危險(安)物品登記系統」之「退運」紀錄,係請當事人將該禁止託運物品取當事人將該禁止託運物品取出並自行處理,並非臺端所指強迫拋棄。
(二)感謝臺端來信指教,敬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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