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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播至FB(另開新視窗) (另開新視窗)推播至twitter (另開新視窗)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113/5/5
姓名 林*明
E-MAIL nilson799210@*********
申訴日期 109/12/21 22:0
申訴主題 托運行李遭安檢人員刁難
申訴內容 於今日12/21日晚上六點我到立榮往松山的行李托運安檢處說我帶的電動刮鬍刀含有鉛酸電池必須丟棄,還說我的鞋子的噴罐含有高壓氣體也必須丟棄,我先聲明以下幾點,我帶的電動刮鬍刀是使用鋰電池,且符合國際安全範圍內,說我帶的鞋子除臭噴罐含有高壓氣體,必須丟棄,但是我一起帶來的止汗噴罐也是高壓氣體,為什麼卻可以托運,難道貴單位安檢的標準是採個人心情的雙重標準還是有一個規定的範圍,我不明白,同月20號我從松山機場帶過去的東西,同樣的東西帶回來卻是另一套標準,你說我不可攜帶鉛酸電池,我用的是鋰電池,還說我的行動電源也不可攜帶,我是一名攝影師,我帶出來的相機電池是不是也一併扔掉處理?我覺得我帶出來的物品是合理,且在規定的範圍內,卻是遭受到這樣的刁難?為什麼沒有一個正確的明文規定來浪費大家時間?
網站回覆 您好!臺端來信敬悉。
臺端來信反映事項經轉請航警局馬公分駐所查處回復說明如下:
1、依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危險物品處理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 DGR)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規定:Class 8-腐蝕性物質,例如:強酸、強鹼、水銀和鉛酸電池等,禁止隨身、手提或託運行李上機。
2、承上,臺端所託運之電動刮鬍刀經X光檢查儀螢幕呈色顯示並經安檢人員確認係為鉛酸電池,依上開規定不得託運、手提上機。本案安檢人員請臺端取出並自行處理過程尚符合規定並無不當。
3、次按「危險物品處理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 DGR):Class 2-氣體(易燃氣體、非易燃非毒性氣體、毒性氣體),禁止隨身、手提或託運行李上機。臺端所託運之用於鞋子除臭之高壓噴罐,依上開規定不得託運、手提上機。
4、另臺端詢及託運行李之止汗噴罐為何可攜帶一節,依據「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第17點:非放射性物質之醫療用品(含噴劑)、梳妝用品(含噴劑)和分類 2.2 類危險物品且無次要危險性之噴劑,可攜帶或託運上機。故止汗噴罐係用於身體之梳妝用品,依前開規定例外可攜帶或託運上機。
5、另查「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第1點:鋰電池(包括可攜式電子裝置)-其中第7點限制說明:備用鋰電池,包括行動電源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是以行動電源不得放置託運行李,僅能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本案安檢人員請臺端取出並無不當。

為維護飛航安全,安檢人員依規定執行勤務,造成您的不便,尚祈諒察。

感謝臺端來信指教,敬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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