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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電子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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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上機圖片
‧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上機
航機起飛後,所有操作,均依靠航電設備儀表航行,任何小小的干擾,都會影響其精確度,造成飛安事故,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機上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電子器材,違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禁止使用之電子用品包括:行動電話、CD唱盤、遙控器、呼叫器、手提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調頻收音機、 電動刮鬍刀、無線電收發報機、錄影機、放影機、電視機、電視遊樂器、電子計算機、攝影機、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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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台服務時間: 每日07:00-末班機起飛 ‧服務台電話:(06)922-9123
‧上班時間: 週一至週五每日08:00~12:30,13:30-17:00 ‧總機電話: (06)922-8188 ‧傳真電話: (06)922-9124
‧地 址: 88593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電子信箱 : tourist@mail.mkpor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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