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停車場設有:小型車 441 輛,機車 1812 輛,車輛使用者應按其車類停放。 |
停車場營業時間:24小時。 |
旅客停車場為計時收費之停車場,凡進入本站停車場之車輛,經識別無誤後,俟柵欄機開啟後入場,並須遵循路標指示行駛停放,禁止逆向行駛或任意停放。 |
|
停車場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
(一) |
小型車停車費: |
停放30分鐘以內免費,30分鐘以上者每小時20元,每日最高以150元計收,非國定例假日減收為每日最高60元。 |
(二) |
機 車停車費: |
停放30分鐘內免費,超過30分鐘者每日20元,按日計次,每次20元,逾日另計。 |
(三) |
收 費 方 式: |
本停車場採全自動收費系統收費。 |
(四) |
免收停車費之車輛: |
(1) |
消防、救護及駐華使領館之車輛。 |
(2) |
執行或應邀至本站接洽公務之車輛。 |
(3) |
身心障礙者自行駕駛之車輛(應具備本人之駕照、行照及身心障礙手冊),或由家屬、必需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之車輛(應具備被載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限當日當次停車費)。 |
(4) |
停車30分鐘以內之車輛。 |
(5) |
經專案核准之車輛。 |
|
|
|
若發現柵欄機等現場設備異常,請使用網路對講機,或撥連絡電話:06-9228188轉291,通知本站收費亭人員協助處理。
|
|
使用本站停車場之權益及責任: |
(一) |
車輛進、出場及停放時,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行駛及停妥車輛。 |
(二) |
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 |
(三) |
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
(四) |
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停車場經營業者得將其車輛移置適當處所,並得請求1000元移置費,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五) |
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由,不在此限。 |
(六) |
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 (07)531-4002 。 |
(七) |
本停車場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 |
(八) |
本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
|
|
為服務身心障礙旅客,本站地下停車場身心障礙停車位請勿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