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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論譠
推播至FB(另開新視窗) (另開新視窗)推播至twitter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114/1/7
主題 關於立榮航空公司所兌換禮卷
內容 我因乘坐立榮航空公司,里程累積,兌換立榮行空折價卷NT$200折價卷,但是櫃檯人員與禮卷背面注意事項卻告知"此卷有效期限為半年"的字樣。 但是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規定: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可是立榮航空公司卻在禮卷背後標示"本折價卷自發出日起半年內有效"字樣,那不就等於是侵犯消費者權利?懇請航空局調查後給予回覆。 感謝!
發表時間 2008/12/27 下午 07: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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