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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電子用品
航機起飛後,所有操作,均依靠航電設備儀表航行,任何小小的干擾,都會影響其精確度,造成飛安事故,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機上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電子器材,違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禁止使用之電子用品包括:行動電話、CD唱盤、遙控器、呼叫器、手提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調頻收音機、刮鬍刀、無線電收發報機、錄影機、放影機、電視機、電視遊樂器、電子計算機、攝影機。
其他安全事項
您進入客艙就坐後,請立即操作安全帶,調整至適當長度並確認無故障。飛機起飛前空服員會以電 視播放或實際操作緊急救生示範,請仔細觀看並參考前座椅背袋內之文字資料。 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並全程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 遙控器等)、CD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 備、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機、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於國內航線亦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 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對於無自主行動能力之乘客,基於逃生安全考量,航空公司會視機型及空服員人數之不同而有搭載 名額之限制,惟實際搭載名額仍以各航空公司運務手冊規定為準。乘客應事先告知航空公司並確認機位,以使航空公司先行準備或預知名額。